澳門高明聯合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高明聯合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União Comercial Gaoming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Gaoming United Association of Commerce。
第二條——性質
本會主要是由在澳門高明籍鄉親企業家為核心自願組成的商業性社會團體組織;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繫高明及內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澳門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主旨,遵守國家法律、擁護澳門基本法,以澳門籍高明鄉親企業家為主要核心,團結和組織中港澳等地區高明鄉親和企業家,創建企業經濟合作平臺;加強會員間交流與合作,增進瞭解,加深友誼,保護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與各地區的社會組織和商貿團體建立協作關係,促進本會會員的業務發展;加強會員的企業與商貿在世界範圍內的合作與交流,促進澳門與高明及內地其他區域的社會經濟合作發展,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不懈努力。
第四條——本會住所:澳門祐漢長壽大馬路21號勝意樓1樓B150室。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範圍
(一)為會員提供商務、稅務、法律及金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編輯發行會刊及建立網站;
(二)組織會員對其他地區進行商業考察及訪問,增強與澳門以外之企業、企業家和企業團體之往來與交流,活躍澳門經濟,提高澳門企業及企業家的國際知名度;
(三)組織參與對國家及澳門的經濟發展戰略、政策和重大決策問題提供諮詢、論證;
(四)接受委託,承擔或參與於澳門及國內外舉辦的經濟發展論壇、研討會等多種形式的商業型會議,為澳門和國內外及其他各方的洽談合作提供廣闊平臺;
(五)積極回應同參加澳門政府組織的的商業活動,為澳門的招商引資提供更為暢通的管道;
(六)維護企業、企業家和企業團體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優秀的企業團體和個人;
(七)舉辦為有關部門和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八)其他有利於澳門或本會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含會員和榮譽會員)和法人會員。
第七條——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長期從事企業管理或商業活動,有相當實踐工作經驗的企業中高管或商家;或為經濟發展作出一定貢獻之澳門及海內外華人和華人企業家。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申辦程式
(一)會員入會需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按會員條件審查批準;
(二)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榮譽會員
(一)榮譽會員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 對澳門經濟發展和本會建設有特殊貢獻的企業家;
2. 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屆滿者。
(二)榮譽會員為終身榮譽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條——法人會員
凡與本會性質相關,具有一定規模的澳門企業以及相關經濟組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均可申請作為本會法人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權向本會反映本人或其他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優先取得有關商業資料和獲得服務;優先在本會刊物上發表文章;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努力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關心本會工作和澳門經濟的發展;
(四)積極撰寫商業評估報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資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
機關
第十五條——本會的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可完全行使其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決議僅受強制性法律條文及本章程限制。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乾名和秘書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之職責除召集和主持大會外,亦領導本會會務。
(四)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五)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及做大會之會議記錄。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許可權為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出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五)授予名譽會員身份;
(六)就會員對理事會的決議提出的上訴進行裁決;
(七)對章程及規章的修改作出決議,監督其執行及解釋其意義,並解決遺漏情況;
(八)對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會議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平常會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上一年的報告及帳目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並進行倘有之機關成員的選舉。
(二)大會之召集須提前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發出召集書,召集書內寫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經會長、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監事長或持有至少四分之一票數的會員召集,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之情況下,如召集會議之時間已到而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則不得作出任何決議。
(五)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召集書上指定之召開會議時間一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九條——決議
(一)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的半數以上贊同票方可通過,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的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秘書長若乾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下屆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五)決定商業活動和獎勵、表彰、榮譽稱號的授予等事宜;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理事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乾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的職責為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的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有關部門的資助撥款;
(三)在核準的活動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捐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資產,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後,即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會解散,必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解散。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一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