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高明同鄉會章程
來源:澳門高明同鄉會 | 作者:網站管理員 | 發布時間: 2017-10-24 | 934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一章

組織大綱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高明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Kou Meng,註冊會址為澳門司打口群興新街272D座。

第二條——本會設立宗旨及會務範圍如下:本會是愛國愛澳社團組織,其成立宗旨是:

(一)聯絡旅澳高明鄉親、促進鄉宜、造福桑梓、團結愛國,鼓勵和支援鄉親,大力支援家鄉的建設,積極參與本澳發展社會事務,為澳門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促進與維護本會會員之合法權益。

(三)提倡教育事業,設立獎學金或助學金,並接受為上述目的之捐款與捐贈產業。

(四)辦理並促進各種福利事業與救濟工作,尤以有關本會會員之救濟及福利事業,舉辦會員之康樂體育活動、組織旅遊、及加強與佛山高明家鄉的交流互訪活動。

(五)向會員徵收基金、會費、收受捐款捐物,並于必要時得以合法手續,籲請捐助,以達本會會務之需要。

第三條——若本會結束時,所餘任何財產,包括本會自置之物業固定資產,不得將其支付或分配於本會會員,只能贈予或轉移與本會有同樣宗旨之其他社團,而該社團應有禁止分配其收入及財產給與會員之規定者,此等社團之選擇應由本會會員于未解散前決定之,如事前無決定,則交由有權管理慈善基金之高等法院法官裁決。倘該法官認為無適當社團可資贈予者,則撥作任何慈善事業之用。

第二章

組織細則

第一條——會員

(一)凡佛山市高明區籍貫人士及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得申請為會員,而須由會員一人之提名介紹。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須由申請人及介紹人親筆簽名,該項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批准或不批准不必說明理由予以否決,凡經理事會通過准予入會,並繳交會費及基金者,方為會員。

(二)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者,本會予書面通知,並附寄本會章程,與會員證予該會員。

(三)本會會員類別及應繳入會基金,會費如下:

1. 普通會員——入會基金:全免。每年會費陸拾元。

2. 永遠會員——入會基金:壹仟元。會費豁免。

(四) 本會會費規定應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繳納,倘逾期不繳納,本會即去函(或以電話)催收,倘至六月三十日止仍未繳交,則其會員資格作為自動喪失,並終止一切權利。

(五)會員倘有違背會章及規則,而妨礙會務之進行,或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者,將由本會理監事會開會審查之,倘該會員不能將其行為作滿意之解釋者,則理監事會可宣佈停止其為會員並取消其會籍。

(六)會員自動退會或被取消會籍者,所繳會費及基金,本會概不負退還之責任。

(七)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種權利:

1. 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2. 有參加和享受本會舉辦之一切康樂、福利事業之權利。

3. 在本會各種會議中有提議權及表決權。

第二條——名譽會員暨名譽顧問

本會理監事會對於港僑或本澳社會賢達,徵得其本人之同意,可聘任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名譽顧問。

第三條——會長、理監事會之選舉法

(一)本會每一屆會長及理監事會之改選須於上一屆任滿前一個月內舉行並完成之。並由上一屆會長及理監事會負責辦理一切有關下屆選舉事宜。並根據當時的實際需要,設定報名參選費之金額。

(二)選舉前應將自願報名參選會長及理監事,並已繳交參選報名費的候選人名單,列表作為候選人,供會員參考。會員在選舉時,亦可選擇不在候選名單之列的會員出任會長及進入理監事會。(但被選人必須出於自願,並補交報名參選費才能當選)依照規定名額自行圈選,並署名於選票,投入選舉票箱。在所定選舉日期當眾開箱。選舉人在選票上所簽署之姓名,須與在會員冊上之簽署相同,否則該選票作廢無效。A:會長選舉得票最多者為會長,其餘候選者為副會長。B:理監事選舉;按規定之名額,得票較多者當選為理監事。

(三)核計選票時,須由理監事會所選定之監票人員在場見證。選舉結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佈,並在本會辦事處列表公佈之。

第四條——會長及理監事會之組織及權責

(一)本會一切事務與財產統由會長和理監事會全權管理和負責決定及處理;其決定及處理以不抵觸現行法例及本會章程為限,倘有新規則訂立,對於該規則未訂立前所作決定,不得認為無效。

(二)理事會設立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理監事會共約二十九人。人數之增減可由理監事會根據需要決定之,理監事會的人數需為單數。

(四)會長和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一人一票選出,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至該屆任滿為止。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只能連選連任一屆。

(五)由新產生的正副會長、理監事會互選產生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理事監事、及選出下列各部之正副部長。

(可兼職):

1. 秘書總務部、2. 財務部、3. 青年康體部、4. 婦女部四個部。

(六) 本會各職能部門之具體權責如下:

1. 會長的職責:貫徹執行本會章程所訂的本會宗旨及規定的各項事務,支持和督促理監事會做好會務工作。

2. 理事長的職責:領導本屆理事會全體理事,決定、處理、辦好本章程指定的各項事務及對本屆理事會負主要責任,並主動接受監事會的監察和督促。

3. 監事長:領導本屆監事會協助理事長處理、辦好本章程指定的各項事務,及對本屆理事會的工作實行主動的監察和督促,並對會務的運作提出積極的建議。

4. 秘書總務部:A. 由三人組成,並設一人為秘書長,二人為副秘書長;其職務如下:掌理本會文書撰擬、收發、保管、會議召集、會議記錄及其他不屬於各部辦理之一切事項。B. 協助理事長做好會務工作。

5. 財會部:由二人組成,設一人為部長,兼管財務,副部長一人兼管會計,本部掌理本會預算決算之編造,經費來源之籌劃,收集會費及一切有關財務上之事項。

6. 青年康體部: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掌理組織及發動團結本會青年一代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培養和發現本會青年人才,並舉辦會員康樂活動,凡有利社會有益身心之音樂、戲劇、球類、棋類、國術、旅行等均應提倡舉辦。

7. 婦女部:設正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掌理本會之女性會員之聯絡、訪問、婦女教育等工作。

8. 本理監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檢查研究和佈置本會的各項工作,確保本會各項工作有序及卓有成效。

第三章

會議之記錄及印鑑

第一條——理監事會應將各事項分別記載於會議記錄部內:

(一)關於歷次理監事會議之地點、出席名單(應簽名)。

(二)正副會長及各理監事的選舉及委任之情況,各職能部門之選舉及委任情況。

(三)關於理監事會議及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程序。

第二條——本會之印鑑由理事長保管,使用印鑑,必須有下列各人中之二人同意始能使用。

1. 理事長;2. 財務部長;3. 秘書長。

每次使用本會印鑑所簽發的文件,必須留有複印件,並由同意之二人簽署于複印件上,以作備查。

第四章

財務之管理

第一條——“量入為出、審慎理財,為本會之理財原則,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外舉債。

第二條——本會一切進支款項賬目及其來源與用途及所有資產均須確實記載於正式賬簿,以備理監事會隨時查閱,本會之賬目及決算表每年須由財會部長向理監事會作一詳細之報告,並經理監事會審核,由理事長簽署方作確實。

第三條——本會所有現金應存儲於理監事會指定之銀行,銀行來往之賬目應保存之,以利稽核。所有支票應由財務部長和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條—— 財會部正副部長負責保管一切有關財會之單據文契,收受會費,捐贈款項及一切本會應收款項,該部所發收據,一經該部正副部長簽署,並蓋上本會財會部印章,即具有充分效力。庫存現金如超過五百元(葡幣)時,即須存入指定銀行,本會存款可經理事會通過以其全部或一部分投資於適當事業,其賬目及詳細記錄本會須作保存。

第五章

通告書之投遞

第一條——本會對會員之通告書,可根據其在本會登記之地址,由專人派送或投遞寄發,所有投郵之通告已書受信人之姓名地址,貼足郵票妥投者,則該函件於投郵足二十四小時後,便作已經送達;或以電話通知本人,亦可作為已通知論。

第二條——本會對會員之通告,亦可刊登於有本澳法律效力之中文報紙,該通告刊出之日,作為經已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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