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高明青年會章程
來源:澳門高明青年會 | 作者:網站管理員 | 發布時間: 2017-10-24 | 1020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一條 總則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明青年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E MACAU DE KOUMENG”,英文為“MACAU ASSOCIATION OF KOUMENG YOUTH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成立,經澳門特區政府核準登記註冊的非牟利團體,以藉貫為佛山高明的澳門青年為主要成員,自願組成的社會組織,自註冊成立日起無存續期限。

第三條 宗旨

在愛國愛澳、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下,團結廣大高明青年,以構建緊密交流平台,深化其愛國、愛澳、愛鄉情懷,推動本澳青年事務發展,為支持未來特區發展“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等發掘優秀人才。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北街132號宏建大廈第五座14C室;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遷移至澳門任何地點。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高明(佛山)藉貫或支持本會會務發展的澳門青年,年齡由1845歲(特殊情況除外),承認本會章程、維護本會權益、執行本會決議,經理監事會批準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至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監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或違背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監事會決議,可被撤銷會藉。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享有本會舉辦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可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按時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本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各若干名,由理、監事會推薦、聘請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主要收入來自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收入和收益,可接受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入不敷出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附則

1.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草擬後, 滙報會員大會,並表決通過後方可執行;

本章程之最終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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